一.何謂機票退票?
機票經開立付款後,旅客因故無法再使用機票,而希望退回機票剩餘價值稱之為退票。
二.什麼票不能退?
1. 團體機票不可退票。
2. 特殊優惠票,且機票標示"NON-REF"或"NON-REFUNDABLE"(不可退票)的票,不能退票。
3. 包機機票在票價欄位未標示價格,而是寫上"CHARTER",這種票如果錯過指定班機,不能
 退票。
4. 機票票根未依順序使用,則未使用部份不能退票(例如台北-香港-台北,已使用香港回台北,
 則台北-香港就不能退票)。
5. 已使用部份之機票價值超過原來購買之機票價值則無退票價值,不能退票。
6. 機票上客戶留底聯(PASSENGER COUPON)遺失,只剩下搭乘聯來辦退,則不能退票。
三.機票可退票的期限
1. 一般機票大部份航空公司規定自開票日起1年內必須辦理退票,,如超過將視為自動放棄不可
 退票(如有特殊情形,將以航空公司之規定為準)。
2. 部份航空公司有規定限於機票上敲印的出發效期內申辦退票,如逾期亦將無法接受退票。
3. 大陸民航機票則規定需於機票上記載之有效出發日之截止日前辦理退票(且須於效期
 內送達該航空公司),逾期將不受理退票申請。
四.退票流程
1. 機票或自由行必須是向本公司購買的才可透過本公司辦理。
2. 「電子機票"辦退,請向客服人員索取退票申請單,填寫後交付或傳真或e-mail給客服人員
  處理 。
3. 「實體機票」辦退,需將要辦退之機票正本連同退票申請單,親交或掛號郵寄給客服人員
  處理。
4. 原始購買機票若有含贈品或加購商品,除航空公司規定不回收或折算金額外,皆須一併附上
 ,否則航空公司將會扣回折算之費用。
5. 若您的機票資料不齊全(ex.有2本機票時,一定要將2本機票一起辦退)或航空公司審核機票是
 無退票價值時,我們會將機票歸還給您。
6. 辦理時間四個月後起客戶可於每週三、週四上班時間08:30~12:30、14:00~18:00電洽您的服務
 人員查詢退票進度,全省查詢服務電話:
 台北總公司:02-2522-1199
 內湖分公司:02-2658-2277
 桃園分公司:03-334-0880
 中壢分公司:03-427-8023
 新竹分公司:03-543-6633
 竹科分公司:03-577-1375
 苗栗分公司:037-330-429
 台中分公司:04-2327-3377
 彰化分公司:04-720-2096
 台南分公司:06-228-1553
 高雄分公司:07-330-9788

7. 確認退票款下來後,我們將依您購買時所付款之方式將退票款退還,或您可親臨本公司憑
 退票收據領取支票如要託他人代領請將委託書及身份證影本交由代理人出示)。
8. 若採用信用卡付款、遇需辦理退款時,我們會將退票款退刷給客戶。
五.退票辦理時間
1. 退票辦理時間約四個月以上(遺失機票退票或外籍航空、大陸民航等機票將長達6個月至1年)。
2. 如有資料不齊全,需等資料齊全後才開始計算退票時間。
六.退票手續費用(可退多少?)
【全程未使用的機票及自由行】:
.機票全程未用,且可辦理退票之機票,本公司將統一收取退票手續費。
.短程線→用原來購買之價格,扣除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再扣除本公司服務手續費
  新台幣1000元,等於實際退還客戶之金額。
.長程線→用原來購買之價格,扣除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及罰金,再扣除本公司服務手續費
  新台幣2000元,等於實際退還客戶之金額。

.嬰兒機票:全程未用不分路線,本公司服務手續費統一收取新台幣伍佰元整。
.大陸內陸點對點機票之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收費標準會因不同艙等及申請辦退時間
 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有些低艙促銷票甚至沒有退票價值。

【部份行程已使用】:自由行部份已使用無退票價值
已使用之機票,航空公司會先以正常票的計算方式,計算使用過的航段,再算出剩餘的價值
 後扣除退票手續費及罰金,本公司將不分長短線收取手續費新台幣400元,剩餘金額再退還
 客戶。
.不分長短線→用原來購買之價格,扣除已使用航段之價值,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及罰
 金,再扣除本公司服務手續費新台幣400元,等於實際退還客戶之金額。

.有時後部份使用之機票,因已用航段之價值超過原來購買之價格將無退票價值。
【特殊情況處理】:
.如遇天災或特殊情況導致飛機無法正常起飛或因故班機取消時,若航空公司有正式
 通知 旅客辦理退票時可免收退票手續費時,本公司將酌收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
 機票辦退收500元,航空自由行辦退收 800元。
七.遺失機票的處理程序
【電子機票】
如遺失只須再向本公司要求再列印一張複本或提供該機票號即可自行前往機場辦理出國手續。
【實體機票】
1. 若在國內遺失機票,如果還需要使用該機票,只要打電話向航空公司掛失並提供機票票號,
 再親自帶護照影本到航空公司市區辦公室櫃檯開立替代機票,不過須額外支付補發手續費
 (台灣地區開票CI.BR收取約美金50元手續費,其它航空請依各航空公司之規定辦理)。如果
 不再使用該票,則須填寫遺失機票表格(LOST-TICKET FORM),且本人親自簽名後辦理機票
 遺失手續,並需等待3-6個月審查期確定無人使用再以退票手續辦理退費(退票時間及手續費
 將依退票辦法之規定辦理)。
2. 若在國外遺失機票,則須到購票航空公司當地辦事處辦理掛失及補發,若有準備遺失機票影
 本,則可由當地辦事處開立替代機票,不過須額外付出手續費,(CI.BR收取約美金50元手續
 費,其它航空請依各航空公司之規定辦理)。否則必須先購買全額機票,等回國後再申請辦
 理新購買之機票退票,(審查時間約3-6個月以上),確定無人使用遺失之機票,新票才能辦理退
 票手續(手續費將依退票辦法之規定收取)。
3. 注意部份航空須另外提供遺失地警局之報案證明,(辦理時請依照各家航空之需求再提供)。
4. 如果承辦遺失機票過程中,6個月內機票有被使用,則該機票將無法辦理退票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