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内含:
1.【交通】遊覧車車資及過路費用
2.【活動】表列行程
3.【餐食】表列行程
4.【保除】新台幣20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5.【其他】毎人每天一瓶礦泉水
【團體行程說明】
1.此行程《最低成行人數為35人》,因此行程有最低成行人數之限制,若無法成團,將為您改期出團或取消,敬請見諒。
2.此行程之雙人房皆為【2小床】之房型,如需一大床,請於訂購時備註,實際房型依飯店回覆為主,恕無法保證,如可配合此房型規定者,再行下單訂購。
3.本行程不含隨團服務人員(領隊)及司機服務小費,每位旅客每天應給付100元(1天100元/2天200元/3天300元;二歲以下不再收取),請於行程最後交於服務人員(領隊)。隨團服務人員(領隊)及司機為服務業,服務小費一直是隨團服務人員(領隊)及司機的主要收入之一,適時給予服務人員服務小費,是一種國際禮儀,也是一種實質性鼓勵與讚許,對於沿途為各位服務的服務人員(領隊)及司機,您可視行程中之表現,再額外加給,以茲鼓勵。
【取消規定】
1.此訂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局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2.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
將依據【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1)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3.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4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