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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辦理護照須知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或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另自101年8月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請求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不受戶籍所在地之限制。
※ 注意事項
(註1)未婚且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註2)遺失補發請詳參申辦護照說明書
(註3)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或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雙方工作識別證、向勞保局申請之雙方投保資料表、本局認可之服務機關證明文件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本,以及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辦理護照應備文件正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申請人可委託其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持註記公函或同性伴侶證代辦護照,但因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受理是類代辦案件,無法經由與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查核申請人與受委任人之同性伴侶註記內容,以及該註記事後有無變更情形,須逐案以公函向受理註記之戶政事務所洽查,並須視個案查復結果依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准駁,故所需工作天數較一般申請案件4個工作天為長。未成年人原則不得接受委任代辦護照;但已滿14歲且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如為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或兄弟姊妹,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有親權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於申請人護照申請書正面備註欄書具同意其代辦護照之文字後,得接受申請人委任代辦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