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相關資訊僅供參考,有關規定仍應以各國駐我國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或其外交部公布者為準)

簽證種類 美國-ESTA旅遊許可 更新日期 2024/01/03
簽證效期 2年 停留時間 最長停留90天
簽證費用 1,200 元 辦理天數 6 個工作天   
簽證機關 簽證機關:美國在台協會
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金湖路100號
電話:02-21622000
傳真:02-21622251
送件領件時間 送件時間:由線上申請
領件時間:72小時內可線上複查
網   址 www.ait.org.tw/zhtw
申請簽證
所需資料
1. 護照電子檔(jpg) 1份 護照需為晶片護照,且內有國民身份證號碼
- 需為掃描檔,不可翻拍
- 檔案格式為jpg
- 裁切到護照資料頁面
- 頁面下方的條碼需完整
若護照效期不足2年,則ESTA效期同護照
2. ESTA申請表格 1份 表格內容需詳實填寫,信箱務必填寫申請者本人之電子信箱,倘若未來簽證遭到停用或更改狀況,美國政府將以電子信箱通知,強烈建議填寫信箱。
申請簽證
注意事項

※ 符合以下資格的旅客可申請ESTA:
1. 符合VWP免簽證計劃(Visa Waiver Program)資格。
2. 目前未持有訪客簽證。
3. 訪美時間未超過或少於 90 日。
4. 赴美目的為經商或旅遊。


※ 不適用ESTA免簽範圍:
倘國人有以下任一情況,不得以ESTA免簽方式進入美國,請逕向美國在臺協會申辦簽證入境,或主動與該處聯繫洽詢:
1. 曾於2011年3月1日以後曾前往北朝鮮(北韓)、伊拉克、敘利亞、伊朗、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及葉門
2. 具有伊拉克、敘利亞、伊朗及蘇丹4國之雙重國籍者

* 兒童、嬰兒入境美國皆須申請ESTA

* 若旅客換發新護照、更改姓名、更改性別、改變國籍,或之前回答ESTA申請時所填寫之答案已不再正確,則必須重新申請ESTA旅行許可證

* 若旅客已經擁有有效的B1/B2美國簽證,則無須再提出申請ESTA旅遊許可證。若簽證效期快到,只要在還有效期前入境美國,就算效期過了才出境美國也可;ESTA也是此狀況。

* 無論雙親健在與否,都應填寫雙親姓名。

*若申辦時護照效期不足兩年,ESTA效期同護照效期。

* 來自加拿大,墨西哥和百慕達的申請人:
加拿大、墨西哥和百慕達皆未參與VWP免簽證計劃。移民暨國籍法包含其他條款,讓加拿大和百慕達公民在某些情況下得免持簽證旅行。請參閱加拿大和百慕達的公民網頁。由於加拿大、墨西哥和百慕達皆未參與VWP免簽證計劃,因此這些國家的公民不適用VWP要求的機器判讀或生物測定護照規定。此外亦須注意,某些加拿大和百慕達公民必須持有非移民簽證才能到美國。

撤件費用 不退款
撤件說明 不退款

申請說明

文件種類文件名稱使用次數下載
簽證表格美國ESTA申請表格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