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遊取消說明

定型化契約

依飯店規定

國內旅遊

  • 報名後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行程時,請儘早來電告知;因下單後即為旅客處理出團事宜,若取消旅遊行程,須依旅客通知取消當日距離出發日期的長短賠償相關取消費用,應賠償之取消費用將視您訂購的產品規格後,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或「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辦理。

  •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12條

    • .通知於出發日(不含)前第 41 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通知於出發日(不含)前第 31 日至第 40 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通知於出發日(不含)前第 21 日至第 30 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20%。

      .通知於出發日(不含)前第 2 日至第 20 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30%。

      .通知於出發日(不含)前 1 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50%。

      .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 100%。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

    •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 21 日至第 30 日以內者,賠償旅遊費用 10%。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 11 日至第 20 日以內者,賠償旅遊費用 20%。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 04 日至第 10 日以內者,賠償旅遊費用 30%。

      .通知於出發日前 1 日至第 3 日以內者,賠償旅遊費用 70%。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者,扣除旅遊費用 100%。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國內外旅遊商品訂購書」第六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本訂購書)

      一、第一條所約定訂購商品經甲方確認訂購後,如甲方因故取消者,甲方應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 .通知於使用日或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訂購之旅遊商品總費用10%。

      .通知於使用日或出發日前第11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訂購之旅遊商品總費用20%。

      .通知於使用日或出發日前第4日至第1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訂購之旅遊商品總費用30%。

      .通知於使用日或出發日前1日至第3日以內到達者,賠償訂購之旅遊商品總費用70%。

      .通知於使用日或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使用與與取消者,賠償訂購之旅遊商品總費用100%。

    • 二、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述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可樂旅遊服務費用收取」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以及因甲方之事由而變動或取消第一條訂購之商品,乙方得依商品網 頁服務費資訊向甲方收取商品服務費。

    • 舉例來說,

      如前述應賠償費用經百分比計算為2,000元,而機票因航空公司規定無法辦理退票,機票全額為7,000元,此時實際損害額度大於百分比的取消賠償費用,則旅客應支付的取消費用為7,000元。如實際損害額小於百分比的取消賠償費用,則旅客應支付的取消費用則為依百分比計算的費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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